最新消息
工會簡介
課程資訊
活動花絮
下載專區
訪客留言
簡訊平台
返回首頁
 
最新消息

會員福利互助金實施辦法

一、依據:本辦法依據內政部五十七年一月廿四日令頒「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之規定擬定暨理事會和監事會加訂。

 

二、創辦目的: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協助會員解決特殊急難事故,增進共同福

              利,激發會員互助美德,以會為家之觀念,藉以增進親愛精誠之

              團隊精神。

 

三、對象:凡屬本會會員,遵守本會章程規定,確實履行義務者,因遭遇急難事故符合本辦法規定,互助辦法範圍之項目者為互助對象。

 

四、範圍:本辦法之互助項目暫訂範圍如下:

           1.會員本人之逝世及遺屬之撫恤。

           2.會員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孫子女等直系親屬逝世之祭奠。

           3.會員傷病住院時及殘廢之救濟慰問。

           4.會員敬老祝賀。

           5.會員限齡退休之慰問。

           6.會員結婚祝賀。

           7.其他遭遇非本條例諸項之特殊事故之項目。

           8.會員暨會員子女獎學金。

           9.有益全體會員福址、專案支出之項目。

                     

五、互助金給付標準

凡加入會員並加附每月30元,專屬團體互助保險福利者:

(1)會員逝世因疾病身故發給2萬元。意外身故12萬元。意外殘廢(1175)6,000元至12萬元。重大燒燙傷511項-6,000元至12萬元。疾病意外住院每日300(最長365日為限),加護病房600元(每次給付最長45日為限)。

(2)加附每月250元,專屬團保福利專案:

會員定期壽險(身故)30萬元,特定意外150萬元,加護病房住院每日1,200(最長7日為限),因疾病或意外住院1,200(最長180日為限),意外門診未住院3萬元實支實付,並可附加眷屬(配偶及子女)每月150元以戶計,簡章備索,可申領因門診意外持正本收據及費用明細表影本及診斷書正本,其他如條例規定。

(3)如有附加30元之集體團保者,會員逝世因疾病身故發給貳萬壹仟元,限有按時繳交會費及規費者,如無除外,也不得享有本會權益。

(4)會員逝世無直系親屬致贈奠儀貳仟壹佰元整,並如需本會協助料理喪葬事宜。

(5)會員因傷殘,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經合格醫院診斷證明實者於退會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三千元整。

(6)會員遭遇重傷住院治療半年以上,因無法工作,致其家屬生活陷於困境,經提出確實查明,一次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五千元整。

(7)會員直系親屬逝世,敬獻奠儀新台幣一千元整。

(8)會員因傷病住院滿三日以上者,致贈慰問品或現金六佰元整(一年只限給付一

   次)

(9)會員入會年資滿兩年以上結婚者,可致贈祝賀金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當事人務必將「喜柬」預先寄送本會,事後不再補發。)

(10)會員暨會員子女獎學金給付,另定辦法實施之。

(11)凡年滿七十足歲以上仍參加會員者,除頒給敬老獎狀外暨頒發獎勵金壹仟元及禮品,邀請會員大會宴請餐會,聊表敬意。

 

六、互助金之申請、審查、核發程序:

    1.會員申請互助金應於事發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有效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申請人)請攜帶會員證、私章及有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會申請,如無申請者,視同放棄。

    2.凡夫妻或親屬關係同為本會員者,以一人申請為限。

    3.本會福利於受理會員各項互助申請案件時,應立即簽註意見,由總幹事覆核,呈請理事長核定之,可先行發給,再提理、監事會議審查追認之。

    4.經核准發給互助金案件,福利組應列冊,詳實登記,專案備查。

 

七、互助金之來源、管理、會計:

    1.本辦法各項所需經費由全體會員每月繳新台幣四十元撥付,但另加三十元每月會員集體團保保險加給支應之。合計七十元正。如需加附每月250元團保者,另訂保契約可附加配偶及子女,各每月150元。保險內容備索。專款專用。

    2.此項互助金每年分季繳、半年繳或一年繳由工會隨同常年會費、勞保費、健保費徵收,並一併入帳、各單位立帳。專款專用。

    3.此項專案經費之收支作業,除應以本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外保險至繳費契約終止 ,需每月將收支狀況以結算書送理、監事會審議通過送代表大會追認特列公佈徵信。

    4.專屬集體團體保險,視同經常會費,退會時恕不退還,但如超逾繳費期限

      ,未再續繳,視同自動放棄此項福利,以棄權論,如復繳再重辦複保之,但需身體健康者。

 

八、 施行細則:

     1.本辦法規定事項既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工會會員集體團體保險,專案保險會員承保年齡最高65歲足齡,續保至七十五足歲,特申明集體保險與專屬團體保險福利內容依保險內容條例辦理,但ㄧ年一簽如超出理賠平均70%以上者有限額理賠之約定。

     2.本辦法經本會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後實施,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之,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新北市室內設計人員職業工會 台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83號6樓之2 Tel:(02) 2556-1776 jacky541008@gmail.com
鼎燊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製作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