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發展工作委員會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本工會委員組織簡則,並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
二、本委員定名為「組織發展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工會。
三、本組工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處長及委員若干人,由本會理事長
「常務理事」,總幹事、理監事、會員代表會員中遴選,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四、本組工會主委、副主委、處長、委員均無給職,必要時後酌支交通費、誤餐費。
五、本組工會任務如下: (1)為維護本會形象及組織訓練發展,隨時吸收會員,積極推展增員工作為主要
任務,並保障會員權益與安定生活福祉為宗旨。 (2)協助推展各項會務工作計畫及活動之舉辦與宣傳政令工作。 (3)協助策劃及改進之研辦之提供。 (4)改善勞動條件提昇勞動條件及會員福祉之增進建議。 (5)關於會員執業權益之維護爭取及接受民眾委託辦理有關業務推動會務協調與
進行。 (6)代辦受理或推介引進新會員加入,繳納各項相關規費之收取代繳及送交資料代
辦之服務工作協助。 (7)代受理申辦維護會員權益與福利,如勞保申請給付,健保卡替換,代本會服務
會員品質之提昇。 (8)關於同業互相協調合作及爭執之調處事項。
六、本「組工會」視實際情形,由理事長、總幹事及主委決定召開會議並主之。
七、本組工會推行工作訂立獎懲辦法: (1)視推展增員工作實質優良成績者,由工會論件,論功獎賞。 (2)推介或引進按月累積達十位以上者酌量頒給金牌或價值相當禮物嘉勉。 (3)鼓勵會員申辦贊助認捐證件,經審核通過,將適當給予創造服務利潤,以資
嘉勉。 (4)如未能勝任而確實難以推動增員工作,請自請讓賢。
八、本組工會對外行文以本工會名義行之。
九、本簡則未規定事項,依照章程規定辦理,修改時亦同。
|